郑州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温馨提示:如果您对这篇文章阐述不是很理解,有疑问的话,建议您点击与我院客服进行沟通
郑州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郑州市肝病医院介绍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一篇:郑州市肝病医院介绍郑州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下一篇:郑州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