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新农合补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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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工作水平,使农牧民分享医改红利,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相关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15年新农合工作基本原则、基金收支、补偿标准和基本要求等事项。
指导意见明确,15年,该自治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不低于4元,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通过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旗县级医院的补偿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利用经济杠杆合理分流病人,引导患者选择适当的医疗机构诊,建立更合理的医秩序;各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平台互联互通,盟市内大多定点医疗机构与盟市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实时审核监督和即时结报,方便患者。
在补偿方面,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医院报销比例,继续执行参合人员使用蒙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15%的政策。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尤其是在外地医,由于各地药品目录不同及补偿范围差别导致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给予保底报销;参合人员同一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起付线;在县级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同样降低%的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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