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改革发展怎样迈向法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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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改革发展怎样迈向法治时代,中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治理纳入整体的法治轨道,卫生治理也随之进入新时代。决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方面有哪些亮点,又将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起到什么样的推进作用?
用法治规范改革中利益调整
中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员支振锋告诉记者,决定规划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主要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个方面内容,可以说,每一方面都有全新的亮点。
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的权力边界,防止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支振锋认为,这项规定意味着,今后该立法的要立法,不该立法的要留给公民、留给社会、留给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立法的也必须规范,要防止利益勾兑、立法腐败,避免争权、揽权,而把麻烦和责任一推了之。
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副李滔认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卫生改革,科学立法是首要前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改革进程环环相扣,涉及多方的利益调整。在下一步的卫生改革立法中,须谨慎卫生改革中的各种关系,本着适切中立原则,反映各方主体的根本诉求,使外规则与内生规则相匹配,从而调整卫生改革中的各类关系,规范改革中各方的利益调整,良性推进卫生改革进程。
卫生“母法”亟待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卫生相关立法取得显着成。但李滔认为,当前,由于缺失一统领全局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卫生改革与发展方向、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卫生财政投入等核心内容仍然无法可依;因缺失系统化的法典,不同之间、不同主体之间行为协调不畅,导致医改随意性较大,且缺乏长效机制。今后应系统建立起以宪法为指导,基本医疗卫生法为核心,卫生行政立法为主体,卫生相关民事、刑事和社会法立法为补充的卫生改革立法体系。
李滔说,卫生基本法的制定应明确医改的方向,厘清医改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降低因“折腾”而产生的改革成本。同时,应顺应卫生基本法精神,修订现行卫生行政法,并对卫生改革重大问题单独立法,从而确立起健康权宪法诉讼制度,完善健康权的权利救济体系。
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此,支振锋认为,现在有些地方存在政绩问题,导致规划变“鬼话”,重大公共决策失去应有的严肃性。有了决定的相关规定,这些问题以后都将得到解决。
实现既不滥权也不惰政
决定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支振锋认为,这意味着,该行政机关做的必须做,不能缺位;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政府和行政机关不能做,不能越位,真正实现既不滥权也不惰政。
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副员宋大平认为,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的笼子是法治。一方面,应立法设定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保险及基金管理机构、及社会资本、医药产品、医疗行业从业人员等要素和主体在医药市场中的准入条件,赋予同一类别下全市场主体平等交易,消减不正当竞争,规定政府底线责任。另一方面,应切实推进从“试点先行、立法附随”模式向“立法引领和推动卫生改革”模式转变,今后重大卫生改革如需先行先试,需得到法律的授权。
另外,宋大平认为,尽管先后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处理作出规定,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置作出规定,但当前仍有一大分医疗纠纷没有进入法律通道,医闹、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足和群众守法观念匮乏。应建立机制使广大群众参与重大医疗卫生决策,实现医疗卫生行业自律、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医患双方和市场主体依法权,并规范媒体等“第三种力量”对卫生公权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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