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将实行分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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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将实行分类采购,郑州肝胆医院媒体报讯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区、市)为单位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方向,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抓紧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医院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
据了解,此次完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一大亮点,是根据药品供应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分类采购实施后,医院将通过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集中采购药品。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分专利药品、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对妇儿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用药、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饮片,按现行规定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医院的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环节,意见提出,为保证药品服务,避免恶性竞争,对竞标价格偏低、可能存在服务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
意见还对药品流通的多个环节提出要求。如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明确药款结算时限,强化合同约束;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拓展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和互联互通。
意见提出,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意见鼓励地方探索创新
1.打破区域界线
意见提出,坚持以(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际跨区域、医院联合采购;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四个有利于”是指,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医院特别是县级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2.放权试点城市
对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意见允许以市为单位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中标价格,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
3.开放“通道”
为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意见允许各地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另行组织集中采购,避免药品研发、新药上市与临床使用脱节,影响患者用药。
药价谈判机制细则正在制定中
据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利药品、品种等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具体实施细则仍在制定中,其将作为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出台。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分专利药品、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药品供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专利药品和药品缺乏竞争,通过集中采购的竞价效果并不,因此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建立谈判机制。我借鉴际经验建立谈判机制,是利用市场机制,通过量价挂钩,以市场换价格,让这些药品的价格通过谈判回到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区间,但建立谈判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正在制定谈判办法。
有表示,价格谈判机制可能会采取分级分类形式进行。分级是指谈判机构能够通过谈判降低价格的药品由谈判;谈判难以降价的药品由相关组织进行价格谈判,谈判价格统一执行。分类是对临床用专利药品、公共卫生专利药品、生产的中成药分别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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